站内搜索:
首页 | 农委概况 | 三农资讯 | 机构人事 | 政府信息公开 | 农业科技 | 互动交流
欢迎访问镇江市农业委员会网站!
当前位置: 首页 > 专业集群 > 农林执法  
关于下达2015年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通知
来源:省农业网     时间:2015-05-20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 [ ]

苏农办法〔2015〕2号

 

各市农委,昆山市、泰兴市、沭阳县农委:

为加强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管,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,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,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,维护农民利益,根据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,决定组织开展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,现将2015年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抽查数量和种类

2015年省级计划安排农药、肥料监督抽查任务共900批次,其中农药600批次、肥料300批次。各地承担的抽查种类和数量详见附件。

农药主要抽查用于水稻、玉米、小麦、蔬菜等重要农作物的杀虫剂、杀菌剂和除草剂;肥料主要抽查复混肥料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、有机肥料。

二、抽样

各地要将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、重点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,根据农资季节特点妥善安排好抽样进度。

(一)抽查重点:各地当季大宗农作物上经营数量大、使用量大的农资产品,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。各地在抽查过程中,抽查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。

(二)抽样规范: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,做到程序规范。并逐项填写《农资产品抽样单》,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。

(三)样品数量:每个产品抽样后应分成相同的三份,并分别封样,一份送检验机构,一份留存抽样单位,一份留存被抽人。

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,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,抽样数量以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为前提,不要超量抽样,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
(四)索要标准: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,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被抽检产品执行标准,随样品送检验机构。

(五)样品确认:对非被抽样单位生产的产品,应当在《农资抽样单》的“备注栏”注明进货来源。对不是从产品标注生产企业进货的、或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但没有进货票据等证明的产品,抽样单位应当核实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,并履行生产企业确认程序。

三、送样

上、下半年的任务分别在6月底、11月底前完成送样。各市及省管试点县负责统一送样,并一次性将阶段性样品送齐。为便于样品的受理和检验,3-11月的第一周为送检时间。

送样前,请将样品的有关信息录入“江苏省农业执法信息系统”,并形成excel表格。未录入样品信息的,或录入不规范的,不予受理。送检时,凭送检样品excel汇总表、《农资产品抽样单》、相关检测标准的复印件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开具《农资产品抽检送样单》,再到检测机构送样。

四、检验要求

本年度抽检计划的承检单位为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。一般情况下,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,出具检验报告。检验报告一式两份,统一送交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。

五、结果确认与结果处理

抽样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,应当及时送达被抽检人。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,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,视为认可检验结果。抽样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检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,并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人;认为确需复检的,应当及时安排复检。

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,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,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依法查处。

本次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检测结果由我委根据情况统一发布,未经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检验结果。

联系人: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余云飞,025-86263846

 

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

 2015313

 

| 联系我们 | 郑重申明
 
镇江市农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强烈建议使用 IE6.0以上浏览器 1024*768分辨率
主办:镇江市农业委员会 承办:镇江市农业信息中心 电话:(0511)84421499(委办) 地址:镇江市丁卯桥路97号 邮编:212009
苏ICP备10205253号-1    浏览人数: